关于国际注册第G1768920号“ECOTER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COTERIA G1768920

阅读:115091 2025-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LYGO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8920号“ECOTER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5901号“ECOTRIA”商标(以…

  申请人:LYGO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8920号“ECOTER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5901号“ECOT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介绍资料;2、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品牌的网络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丙二酸酯、丙二酸酰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氨基酸乙酯、氯化聚氯乙烯化合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COTERIA”与引证商标“ECOTRIA”字母组合、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68920号“ECOTER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COTERIA G17689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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