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慕思如 71147310

阅读:166676 2024-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佳鑫(大连)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佳鑫(大连)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147310号“慕思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佳鑫(大连)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佳鑫(大连)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147310号“慕思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83134号“慕思•唯衣”商标,第6947073号“慕思”商标,第15519869号“慕思DERUCCI”商标,第8398916号“慕思3D”商标,第6947075号“慕思DE RUCCI D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47310号“慕思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慕思如 711473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