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632351号“老驴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驴妈 48632351

阅读:102776 2025-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阿福禧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48632351号“老驴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72215号、第19977212号、…

  申请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阿福禧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48632351号“老驴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672215号、第19977212号、第19977212A号“老干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过大量的使用宣传,申请人的第1381611号“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第2021191号“老干妈”商标、第3315689号“老干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在第30类豆豉、辣椒酱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恳请再次认定引证商标四至六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扰乱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收入、纳税证明;2、销售发票;3、网络媒体新闻报道;4、获奖记录及获奖证书;5、关于认定“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6、关于认定申请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及判决;7、包含“老干*”字样商标的异议\争议胜诉案件裁定;8、认定“老驴妈”与“老干妈”构成近似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第30类“辣椒酱(调味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老驴妈”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老干妈”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收;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方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四、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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