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尊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91547号“尊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51747号“尊尚国际 ZONSANGUO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65983号“尊尚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含义、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衣汗垫;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内衣;婴儿裤(内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