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71913号“赛洁纳 saz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0880441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第4012813号、第45694881号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78129号、第8107917号、第6571755号、第11625717号、国际注册第1546522号、第5375070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