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577178号“正豹手炮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正豹手炮弹 62577178

阅读:126666 2025-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兆延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6日对第62577178号“正豹手炮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86885号“雪豹”商标、第1904832号“手榴弹”商标、第61379646号“雪豹 手榴…

  申请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兆延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6日对第62577178号“正豹手炮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86885号“雪豹”商标、第1904832号“手榴弹”商标、第61379646号“雪豹 手榴弹 XUE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引证商标三是对引证商标一、二进行的保护性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典型的恶意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情况;销售合同及发票;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罗威于2022年2月1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手液”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2022年12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去油剂;洗衣液”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拥有62枚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名下还注册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以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如:“雳豹手雷王”、“雳豹手榴弹”、“橄菊手榴弹”、“皇冠手榴弹”、“枪手哥”、“枪手大亨”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三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拥有62枚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注册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以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如:“雳豹手雷王”、“雳豹手榴弹”、“橄菊手榴弹”、“皇冠手榴弹”、“枪手哥”、“枪手大亨”等。我局合理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及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囤积商标牟取利益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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