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老饭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51437号“莞膳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而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词语,完全具备显著性,能起到准确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莞膳到家”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