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93426号“猫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54437号“猫超 MAOC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901期《商标公告》)。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33867号“猫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