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25337号“鹏程pengch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鹏程pengcheng 33425337

阅读:94735 2025-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鹏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莱阳鹏程食品厂 申请人因第33425337号“鹏程pengch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993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鹏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莱阳鹏程食品厂

  

  申请人因第33425337号“鹏程pengch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993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99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2020年到2023年年间,由于新冠疫情期间,复审商标许可给别人只有少量生产,提供的发票有商标、有产品名称,开票时间在撤销时间之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查验结果。

  2、相关营业执照。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北鹏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9年6月27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查验结果显示申请人为购买方,该证据难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标识有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在流通市场上确已销售流通。证据2相关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果汁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3425337号“鹏程pengch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鹏程pengcheng 334253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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