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NOWELAN 70428765

阅读:159165 2024-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依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雪特宝滑雪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依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雪特宝滑雪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70428765号“SNOWE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

  异议人:依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雪特宝滑雪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依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雪特宝滑雪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70428765号“SNOWE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NOWELAN”指定使用商品第28类“滑雪板;高山滑雪板;单板式滑雪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27280号“EL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运动球类;滑雪板袋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知名度较高的引证商标“ELA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第28类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予以充分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28765号“SNOWEL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NOWELAN 704287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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