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市花桥镇雅鲁藏步江贸易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45197号“雅鲁藏布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1573号“雅鲁藏布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86014号“雅鲁藏布”商标、第65825328号“雅龙藏布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六)因撤回商标注册申请而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23245A号“雅龙藏布江YALONG ZANGBO R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00806号“雅鲁藏布”商标、第69188921号“雅鲁藏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