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市花桥镇雅鲁藏步江贸易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13157号“雅鲁藏布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86014号“雅鲁藏布”商标、第65825328号“雅龙藏布江”商标、第65836458号“雅龙藏布江”商标因撤回商标注册申请而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23245A号“雅龙藏布江YALONG ZANGBO RIVER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00880号“雅鲁藏布”商标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