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汇邦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97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广告策划;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