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中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561578号(指定颜色)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073008号、第63073022号商标在整体构成、表现形式及视觉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