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三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购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4日对第47053062号“本叮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207905号“儿童叮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11742号“婴儿叮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602760号“哈啰叮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被申请人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有91件商标,其关联公司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申请有104件商标,且大部分为涉及与“日本叮叮”品牌实际持有人威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多件商标因与“日本叮叮”品牌实际持有人威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及在先著作权高度近似,已在异议等程序中被认定构成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被不予注册,其行为不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正当性,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商标申请注册列表;2、产品照片;3、承诺书;4、广告发布合同;5、带货视频截图;6、销售发票等证据。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14年便已广泛使用“本叮叮”系列商标,该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行创设并基于实际经营需求申请注册,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已经持续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反而被申请人自2014年便已广泛使用“本叮叮”系列商标,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4年商品视频;2、企业登记信息及证明;3、购销合同及发票;4、品牌代理合同及发票;5、授权书;6、检验报告;7、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截图、微信公众号推文、产品宣传及介绍;8、搜索网站检索“本叮叮”的信息;9、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名下商标列表;10、威发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注册情况;11、申请人及相关公司招聘信息网页截图、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及在先案例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婴儿泡泡浴液;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婴儿润肤油;婴儿爽身粉;化妆品;爽身粉;牙膏;婴儿用洗发剂;婴儿用防晒霜商品上。2021年7月13日经核准争议商标由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香港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驱蚊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驱蚊剂等商品上。2024年7月27日经核准引证商标二由广州三丰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转让至广州远恒隆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广州远恒隆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2022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40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04件商标,除60多件“本叮叮”、“BEN DING DING MOSQUITO”商标(与威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品牌“日本叮叮”相近)外,还包括“葆路路PAOLULU及图”(与儿童用品品牌“宝露露PORORO”相近)、“巴斯欧 BUZZOUT”(与沐浴露品牌“巴斯欧 BUZZOUT”相近)、一家四口图形(与威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品牌“一家四口图形”相近)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第20114686号“本叮叮bendingding及图”商标在商评字[2021]第000010110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因侵犯威发药业有限公司对(一家四口)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一审、二审驳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诉讼请求,该裁定现已生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第17285898号“本叮叮bendingding及图”商标、第24448990号“の本叮叮”商标、第36562600号“の本叮叮”商标等亦已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三对争议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注册障碍。
鉴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故其以引证商标二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格。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字号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商标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40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04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第20114686号“本叮叮bendingding及图”商标因侵犯案外人著作权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另有多件商标亦已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逾期提交的答辩材料中虽对其与关联公司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作出解释并提交了相关商品上的经营证据,但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和证据难以解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且其商标设计与多个在先知名品牌相近的问题。因此,对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我局不予认可。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答辩材料系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提交,且该材料未对裁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仅作为在案材料予以参考,不再对此组织质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