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柏瑞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哈柏赛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宏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450597号“bilib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895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前述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广告;广告策划;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演员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也未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进行交换以便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撤销申请阶段证据符合关于商标证据的使用要件,属于有效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属于恶意行为。复审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未出现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开设电商及小程序截图;
2、被申请人产品销售订单截图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产品销售订单;
4、广告宣传信息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或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指引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演员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开设电商及小程序截图、产品销售订单、广告宣传信息等证据显示,其通过开设线上店铺“BiliBang母婴生活”向消费者销售母婴用品等产品,实际上属于零售,其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未体现为他人提供“广告、替他人推销”等行为,与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