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镇根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本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64352号“大目DA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71365号、第41736871号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
申请人:肖镇根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本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64352号“大目DA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71365号、第41736871号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