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彬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16373号“高旭鸡味抻面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该标志中包含的“鸡味抻面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商标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不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鸡味抻面馆”,使用在“快餐馆;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旅馆预订;拉面馆”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同时,申请商标中显著认读文字“高旭”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