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639967号“这一杯 谁不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3009号决定,于2024年04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0639967号第35类“这一杯 谁不爱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查,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在另案中(撤三申请号为20230000127502,注册号为27406976)曾委托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联名合作协议、品牌合作企划案、活动宣传报道、加盟合作协议、企业年报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在本案中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9月27日至2023年09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该商标在“1.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2.替他人推销;3.广告设计;4.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5.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6.市场营销;7.商业信息;8.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2.人事管理咨询;3.自动售货机出租;4.会计;5.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广告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签订的品牌联名合作协议;
2、被申请人联名活动的相关宣传报道;
3、瑞幸咖啡(厦门)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4、瑞幸咖啡(厦门)有限公司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
5、运营合作协议;
6、被申请人年报节选。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相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广告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北京瑞吉咖啡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0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1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有第27406976号(第35类)“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第34552683号(第30类)“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第33054889号(第43类)“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第26692984号(第30类)“瑞幸咖啡”商标等。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广告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2品牌联名合作协议及宣传报道中,体现的商标为“luckin coffee及图”、“瑞幸咖啡”,非本案复审商标,且,本质上仍是销售、宣传“luckin coffee及图”、“瑞幸咖啡”品牌“咖啡”商品,并未体现为他人提供“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证据3用于证明瑞幸咖啡(厦门)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全资子公司。证据4、5为瑞幸咖啡(厦门)有限公司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及运营合作协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本质为瑞幸咖啡(厦门)有限公司为了自身企业发展加盟,而非为他人提供“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证据6中,被申请人年报节选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广告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广告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