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希哲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济元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哲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济元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1901438号“济元基因CELGENY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济元基因CELGENY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抑制肿瘤用药物制剂;治疗癌症用药品;预防和治疗癌症的药物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1516018号“CELGENE”国际注册商标、第5664870号“CELGE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医药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其英文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01438号“济元基因CELGENY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