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艾古陶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茗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88710号“世纪神话阿波罗CENTURY MYTH APOL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84766号“阿波罗”商标、第24831826号“阿波罗平台”商标、第65400212号“阿波罗”商标、第65407614号“阿波罗”商标、第62346140号“阿波罗”商标、第73031464号“阿波罗”商标、第77094220号“阿波罗 K1-ONEAPOLLO”商标、第24930359号“阿波罗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五、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尚未作出决定,故引证商标五、六仍为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