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网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弘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85113号“NETOPS网营 Netops Technology(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行使与完善。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票、合作协议、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NETOPS网营 Netops Technology(指定颜色)”指定使用在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