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呼和浩特市浩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276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6393号、第18136380号商标经核准均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