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传家宝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57020号“御传家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驳回理由,已做改进,将原文字商标已更改为有显著特征的图形文字商标,请求对驳回决进行复查,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人关于对更改后的商标标识重新审查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鉴于申请人理由中已陈述其接受驳回理由,其他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