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卓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知纳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18863号“九茶霸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善意注册,不会对道德风尚或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用作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有“霸主”,“霸主”是指权利、级别或势力方面的至高无上,或指专横霸道的人,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