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中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730746号“浙中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浙中能”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1173号、第17480537号“浙能”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30746号“浙中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