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友货拉 70875412

阅读:91837 2024-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伊金霍洛旗无界真水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友货拉智慧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伊金霍洛旗无界真水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友货拉智慧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875412号“友货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伊金霍洛旗无界真水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友货拉智慧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伊金霍洛旗无界真水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友货拉智慧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875412号“友货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友货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981758号“友货拉”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75412号“友货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友货拉 708754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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