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瑞狮汇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26884号“瑞狮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505430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
申请人:北京瑞狮汇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26884号“瑞狮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505430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