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美之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勤龙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47186号“美之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84651号“美芝态”商标、第16244141号“V美态 VMEITAI”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