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30153号“臻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47545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在“游戏机”等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玩具”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臻图”与引证商标“臻图”文字构成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桌游器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