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莉
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69001153号“玄玉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玄玉泉”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5352号“玉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利口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第105075号“玉泉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上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01153号“玄玉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