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黑芝麻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方锦礼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芝麻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方锦礼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735335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2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供了被异议人与关联公司与共科技产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与异议人员工之间的邮件往来和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3778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业务合同及发票、关于异议人的相关媒体报道、异议人所获荣誉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曾与异议人前法定代表人及员工沟通商标设计及注册事宜,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异议人从2018年就开始使用相关图形商标,并经媒体宣传报道,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所从事的芯片研发领域具有密切关联,故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以被异议人公司的名义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533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