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侍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85284号“不一样电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3197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权利主体已经吊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导致混淆与误认。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商标案例、使用图片、引证商标权利主体查询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权利主体已于2019年12月9日被吊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仍未恢复,并且引证商标并未办理移转手续。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被吊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为文字“不一样电竞”,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当作广告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