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厦门海豹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她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绘标(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唯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海豹他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唯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903648号“她趣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她趣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腹部护垫;电疗器械;按摩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65087号、第56664014号“她趣”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熏蒸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03648号“她趣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