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硕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申小可
异议人硕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申小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944477号“欣宠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宠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抗感染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35654号、第67392522号“欣宠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杀寄生虫药;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44477号“欣宠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