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默里•西•克拉克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腾胜益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对第19192529号“小金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CHILDLIFE”、“童年时光”、“红心图形”商标/品牌/美术作品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和推广,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金豆”与上述商标通常一同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前代理商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与申请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小金豆”商标的恶意抢注。
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不仅申请注册上百件复制抄袭申请人品牌的商标及产品名称,而且还抄袭摹仿他人知名营养品品牌,可见其具有一贯的恶意,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CHILDLIFE”品牌商品获得奖项、认证的情况;2、申请人参展照片;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域名信息;4、申请人“心形图”创作说明、作品原稿、转让协议及发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记录;5、申请人部分产品销售单据及翻译件;6、经公证的网站内容、产品宣传册及费用发票;7、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8、申请人产品列表及图片;9、红心图形产品在亚马孙网站的上线记录及保全证书;10、作品登记证书;11、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2、申请人商标及商号的报道、介绍及推广证据;13、天猫国际网站的销售情况;14、往来邮件公证书;15、经销协议的认证文件;1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17、被申请人发布的文章和帖子;18、相关裁定书、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述的“CHILDLIFE”、“童年时光”、“红心图形”商标毫无关联,申请人基于上述商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张并无任何依据。2、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原创之后,曾作为商品名称用于关联公司经营的商品上,其商标权始终归属于被申请人,故申请人对“小金豆”商标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具有注册合理性,不存在任何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1、“小金豆”商标授权与确认函公证件;2、产品实物图片;3、往来邮件翻译件及可信时间戳;4、产品检测报告;5、经销协议;6、商标检索情况;7、被申请人对其名下商标的使用记录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和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由相同的自然人控制,属于关联公司。“小金豆”是唯一使用在申请人商品上的产品名称,其全部知识产权以及商誉均应归于申请人。已有多份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的在先裁定及决定中认定其具有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并认定其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编号续上):19、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中国香港地区与申请人所涉知识产权案件中提交的公证书;20、英国公司注册处关于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的显示;2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22、百度搜索结果;2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商标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鱼肝油;人用药;膳食纤维;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商品上。
2、经查,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290余件商标,包括“钢铁侠”、“铁娘子”、“蓝精灵”、“睡美人”、“铁力士”、“爱丽丝”、“双飞燕”、“杏花天”等与知名卡通人物名称、知名商标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3263717号“Garden of Life”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2625号重审第382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均认定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进而被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将与争议商标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显示的标识为“CHILDLIFE”、“童年时光”、“红心图形”,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将“小金豆”或与之相近似未注册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2项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286件商标,包括“钢铁侠”、“铁娘子”、“蓝精灵”、“睡美人”、“铁力士”、“爱丽丝”、“双飞燕”、“杏花天”等与知名卡通人物名称、知名商标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即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多件商标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此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