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超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悦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116177号“玛丽黛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979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面巾”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纺织品洗脸巾;2.面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床单和枕套;2.被罩;3.纺织品挂毯;4.浴帘;5.装饰织物;6.毛巾被;7.羽绒被;8.无纺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03年2月创立、申请注册用于第3类化妆品的玛丽黛佳 MARIE DALGAR商标,2004年12月获准注册,并在2008至2013年期间将前述商标全类注册。被申请人成立时间远晚于申请人创立、申请及注册“玛丽黛佳”商标的时间。被申请人线上、线下经销玛丽黛佳品牌卫生巾,攀附申请人玛丽黛佳 MARIE DALGAR化妆品品牌声誉从事不正当竞争,已造成实际市场混淆,并给申请人品牌带来巨大的污损风险。被申请人并未经销过纺织品面巾,被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据,撤三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转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知晓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纺织品洗脸巾;面巾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相关“玛丽黛佳”无效宣告案件行政诉讼起诉状、裁定书、决定书;被申请人网站、淘宝网店网页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1、棉柔巾、无纺布、水刺无纺布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2、《柔巾》国家标准GB/T 40276-2021文件;3、纺织、纺织品等相关专业词汇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4、一次性洗脸巾在百度百科中、面巾在百度汉语中的解释;5、生产商订货发票;6、产品图片;7、开具给部分经销商的发票。
我局将前述调取的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公司网站宣传、淘宝网销售的绵柔巾产品照片和产品介绍,明确说明该产品的原料系植物纤维,系采用竹浆制作的竹浆纸,被申请人未在任何广告宣传页面和销售页面说明其经销的前述商品系纺织品。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供的关键反证据作出任何回复,也没有否认证据的真实性,亦没有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部分发票直接载明其销售的绵柔巾为纸制品,与其所述系纺织品不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合法、公开、为商业目的的使用,且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纺织品洗脸巾;面巾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玛丽黛佳日用品牌店网页;玛丽黛佳 洗脸巾搜索页面;相关产品页面;上海悦佳官网首页;百度搜索以“玛丽黛佳 洗脸巾”等为关键词相关检索结果页面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5月7日在第24类纺织品洗脸巾;面巾;床单和枕套;被罩;纺织品挂毯;浴帘;装饰织物;毛巾被;羽绒被;无纺布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30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纺织品洗脸巾、面巾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的订货发票显示项目名称为纺织产品*玛丽黛佳绵柔巾,证据形成时间在本案指定期间。证据7被申请人提交的2021年、2022年被申请人作为销售方的在本案指定期间的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显示纺织产品*玛丽黛佳卷式绵柔巾、纺织产品*玛丽黛佳抽取式绵柔巾等,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棉柔巾等相关词条解释,证据中显示的绵柔巾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面巾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可以视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巾商品上的使用。综合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面巾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洗脸巾商品与面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纺织品洗脸巾、面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