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洪霞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89738号“品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30659号“品高 ping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其在“卫生巾;医用敷料”商品上的注册将被撤销。“品高”具有其他固定且明确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卫生巾;医用敷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净化剂;兽医用药;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