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酷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498259号“璃L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30345号商标标识显著认读汉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