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17864号“乡壹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乡壹加 61117864

阅读:169895 2025-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兴市沐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61117864号“乡壹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349575号“壹加”商标、第39880909号“一加”商标(以下…

  申请人: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宜兴市沐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61117864号“乡壹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349575号“壹加”商标、第39880909号“一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1及图”、“一加”、“ONEPLUS”等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传及报道资料;

  2、国内商标注册资料;

  3、荣誉资料;

  4、有关行政裁决书;

  4、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及商标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3日申请注册,2022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乡壹加”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壹加”、“一加”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61117864号“乡壹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乡壹加 611178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40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