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2339号“观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测绘仪器、眼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75853号“观天下”商标、第41874929号“天下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的第12442670号“观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测绘仪器、眼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绘仪器、眼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