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392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9039254

阅读:101233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元满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39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96271号图形商标、第27938016号“伊利及图”商标、第27959741号图形商标、第28…

  申请人:北京元满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39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96271号图形商标、第27938016号“伊利及图”商标、第27959741号图形商标、第28079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处于撤销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一方具有极高知名度,“MOLI茉莉智慧”是申请人旗下母婴护理中心名称,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MOLI茉莉智慧”系列图形标识,一经推出即可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明确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使用宣传情况、荣誉证据、媒体报道、在先案例资料、引证商标二、三、四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6日

本文《关于第790392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90392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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