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夏数智智慧校园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90829号“华夏数智 HUAXIASHU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3526号“华夏基因云”商标、第15267396号“华夏徽商联盟”商标、第18694617号“华夏蜂疗网”商标、第13971118号“华夏地图”商标、第74275551号“华夏”商标、第9117609号“华夏诚智”商标、第21942560号“华夏诚智 HUAXIA INTEGRITY&INTELLIGENCE及图”商标、第76515839号“华夏蓝图”商标、第17575841号“华夏名堂及图”商标、第68130793号“华夏基金财富及图”商标、第20399743号“华夏至尊 HUA XIA ZHI ZUN”商标、第70157742号“华夏符号”商标、第10500600号“华夏经典”商标、第60523252A号“华夏云端”商标、第28169485号“华夏微环境及图”商标、第21501618号“华夏农网”商标、第33389614号“华夏保险融E保”商标、第39602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决定中,引证商标五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华夏数智”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九至十七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十八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九至十八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六、七、九至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结果及引证商标五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