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漫享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78118号“漫时享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独特的寓意,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198531号“漫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06696号“漫步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30870号“漫读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008282号“漫卤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268748号“曼享时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外观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明显不同,不会致使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且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诸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另,诸引证商标已经共存,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6日止,该商标所有人未在商标专用权续展期及宽展期内申请续展,该商标应视为无效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聘;复印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标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在整体上含义区分不明显,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消费习惯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联想,从而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综上,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其有关申请商标使用的相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诸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区分服务来源,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聘;复印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