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洁丽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42976号“毛巾少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的“少爷”是对洁丽雅品牌第三代继承人的尊称,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推广,“毛巾少爷”已与“洁丽雅”品牌紧密联系,与“石展承”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结果截图、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少爷”,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