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52551号“SIMAIGE斯麦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IMAIGE斯麦格 59252551

阅读:116494 2025-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麦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世清(原被申请人:裴晓军) 委托代理人:成都博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6日对第59252551号“SIMAIGE斯麦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

  申请人:斯麦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世清(原被申请人:裴晓军)

  委托代理人:成都博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6日对第59252551号“SIMAIGE斯麦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598286号“SMEG”商标、第27285598号“smeg及图”商标、第27285604号“SMEG”商标、第27285610号“SMEG”商标、第52307785号“斯麦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商号权。四、原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抢注行为构成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该行为增加了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相关介绍;2、品牌获奖资料及相关媒体报道;3、关于申请人品牌网络搜索的公证书(附原件);4、申请人品牌参加展会的相关资料;5、产品销售资料、产品手册等资料;6、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7、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8、原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及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争议商标是原被申请人独创设计,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原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商标授权书;3、能效标识备案资料;4、客户微信消费的聊天记录;5、专利证书;6、门店及产品照片;7、名下商标撤销决定书;8、产品销售资料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原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解释,请求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原被申请人商标抄袭来源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裴晓军于2021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冰柜、供水设备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4年6月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罗世清所有。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注册、初步审定或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煤气炉、冰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SIMAIGE斯麦格”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英文“smeg”在整体认读印象、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争议商标“SIMAIGE 斯麦格”与申请人英文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同时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英文商号“smeg”已与其中文商号“斯麦格”在消费者中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本案并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不能体现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网络介绍、搜索及销售页面、产品手册等证据为网络形成或自制证据,难以体现客观形成时间,销售协议、发票等证据主要体现为“smeg”商标的使用情况,与本案争议商标标识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

本文《关于第59252551号“SIMAIGE斯麦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IMAIGE斯麦格 592525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29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