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力水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98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09、4214、4216、4227类似群组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只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218类似群组服务上申请驳回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42486号、第45548836号、第3782517号、第5279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09、4214、4216、4227类似群组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09、4214、4216、4227类似群组的“质量控制;纺织品测试;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服装设计服务;首饰设计;时装设计咨询服务;服装设计;鞋设计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服务;首饰设计;时装设计咨询服务;服装设计;鞋设计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纺织品测试;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服装设计服务;首饰设计;时装设计咨询服务;服装设计;鞋设计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