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23033号“NOCNDENKNH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OCNDENKNHO及图 58123033

阅读:110720 2025-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迪德斯克杰欧布杰迪能杰吕碧密克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广春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2日对第58123033号“NOCNDENKNH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1424252号“Посиделкино”商标…

  申请人:康迪德斯克杰欧布杰迪能杰吕碧密克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广春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2日对第58123033号“NOCNDENKNH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1424252号“Посиделкин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且其还大量抄袭多件他人知名商标,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在先类似判决;

  2. 被申请人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简介;

  3.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别;

  4. 与被申请人相关的异议或无效宣告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3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在2016年09月2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在第29类、第30类、第33类等多类别共申请注册86件商标, 除争议商标外, 还包括“柴火农家院” 、“俄莲娜”、“益好佳”、“马斯拉瓦”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咖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挂面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Посиделкино”商标显著性较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高度近似,难谓巧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 可知, 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 其还申请注册了 包括“柴火农家院” 、“俄莲娜”、“益好佳”、“马斯拉瓦”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加之,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能就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此外,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

本文《关于第58123033号“NOCNDENKNH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OCNDENKNHO及图 581230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8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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