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0251号“情景 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6394543号“情谊无价 谊30 情景 酒”商标、、第66387296号“嫁 情景藏酒 酒”商标、第66461309号“娶 情景藏酒 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权利人与第65136760号“情景30”商标、第65349351号“情景 酒”商标、第66097450号“情景酒 年份岁藏”商标、第66188093号“情景 酒 酱30”商标、第66329411号“情景酒 福寿与天齐”商标、第66506045号“情景 酒 樽3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九)的权利人系属同一人,以上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