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情景最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29540号“情景藏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66329411号“情景酒 福寿与天齐”商标、第66097450号“情景酒 年份岁藏”商标、第65349351号“情景 酒”商标、第66188093号“情景 酒 酱30”商标、第66461309号“娶 情景藏酒 酒”商标、第66387296号“嫁 情景藏酒 酒”商标、第66506045号“情景 酒 樽30”商标、第65136760号“情景30”商标、第67400238号“情景酒 QING JING CANG JIU 情谊无价”商标、第68326437号“情景酒 年封基龄”商标、第67422196号“情景酒 情谊无价”商标、第67872689号“情景 Y30”商标、第67136396号“情景 酒 年藏真基龄”商标、第66394543号“情谊无价 谊30 情景 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八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四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六、九、十、十一、十四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九、十、十一、十四已被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权利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十二、十三的权利人系属同一人,以上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4日